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又称禁止当事人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些内容实际上是对各种民事活动所规定的限制和约束。这条原则的内容包括:(1)尊重社会公德,即社会公共道德,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该共同遵循的社会规范,如拾金不昧,爱护公共财产、互助互利、扶助老幼等。尊重社会公德就是要求民事活动不仅受民法的调整,也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在民事活动中强调对社会公德的尊重,对于提高民事主体的道德水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利益或小团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既相一致又存在着矛盾。如果某项活动对个人有利或对小团体有利,而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害时,则法律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任何民事行为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便没有法律效力。(3)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国家经济计划是依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制定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总部署,它是国家利益、全民利益的体现。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该是既要充分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又要发挥计划经济的指导作用。现阶段,我国的国家经济计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尽管指令性计划所占比例逐步缩小,但是并没有取消。因此,以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民法,必然要把遵守国家经济计划作为一项基本原则。(4)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有序的经济,要把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搞上去,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那些投机倒把、买空卖空、敲诈勒索以及相互封锁、以邻为壑的行为,都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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