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外,还有自身独有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是:(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由民法调整才形成为民事法律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体现着制定民事法律规范的国家意志,因此,它是一种反映经济基础的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自身的特征是:(1)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是民事活动的参加者,无论是公民或是法人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他们相互之间都是独立的,互不隶属的。(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一方享有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应尽的义务。因此,享有权利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主要体现为补偿,而不是惩罚,当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依照民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无论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还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都是对于当事人的一种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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