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的体系
《民法通则》共分9章、156条,从基本原则到附则,按实际需要与可能或详或略,形成了一个新的结构体系。属于民法总则及人身权、民事责任等部分规定得较为详细、具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分则部分规定得较原则。第一章基本原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立法依据和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共27条,主要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的有关制度;第三章法人,共18条。主要规定了法人成立的条件、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共17条。着重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和效力,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及其责任,代理的种类、形式、权限和责任;第五章民事权利,共35条。主要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制度;第六章民事责任,共29条。主要规定了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共7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共9条。主要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各种具体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共6条。主要规定了我国《民法通则》的生效日期、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民法通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原则和程序、《民法通则》中某些概念的含义及期间、期日的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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