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补贴法
指GATT/WTO体制中对不合理政府补贴行为作的立法。东京回合谈判中,为拟定反补贴的具体法律规则,曾议论过把补贴分成红、黄、绿三类。对不应引起国际立法关注的补贴,装入绿色筐,以示放行。对引起国际反补贴立法关注,允许征收反补贴税,否则就形成不公平贸易的,装入红色筐,以示禁止。对于介乎前两类之间的补贴,装入黄色或琥珀色(amber)筐,琥珀色表示接近绿色者呈浅黄色,接近红色者呈黄褐色。但东京回合并未深作探讨,也未达成共识。直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通称“WTO反补贴守则”)才用典型法律语言,把各种补贴分成“不可起诉的补贴”(装入绿色筐),和“可起诉的补贴”(装入红色筐)。为了为区别这两类补贴提供一种鉴别标准,采纳了美国《1979年反补贴税法》中的“专给性”(specificity)概念,分清补贴是专给某个企业、企业群或行业的,还是“可普遍受用的”。从经济观点上说,补贴若是给整个社会方方面面和生产各部门的,例如警察保护、消防、修路、办学校等对贸易没有扭曲作用或扭曲作用很小,则不应该列入“可起诉补贴”范围。守则还专门设立了“被禁止补贴”一章。除农产品出口补贴归WTO《农产品协议》另作处理外,对按出口表现而定的补贴和为使国产货替代进口货而给的补贴,予以禁止。为此附件1专门列了一个“出口补贴清单”。列入“可起诉补贴”中的有些补贴,在各国政府推行国内政策方面虽有合理合法性,但一旦触犯外国政府所代表的利益,两者发生冲突时,守则规定的“损伤”标准可起到一定的调解职能。如何具体鉴别可起诉或不可起诉,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为此守则规定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下专设一个由一批资深而独立的专家所组成的“常设专家小组”,专司鉴别之责。WTO反补贴守则的其他规则,如对补贴的调查与认定,损伤标准,国内同业定义,征反补贴税等,与反倾销守则的规定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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