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构成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有关犯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形有: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③低职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高职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以假冒的身份进行吹嘘、炫耀和欺骗,骗取职位、荣誉、资格、爱情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根据中国《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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