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相对性
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债务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其向自己履行债务。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因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债权,他们也不负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债的相对性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根据罗马法,债作为法锁,能够并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由于债权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之给付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债的相对性概括了债的本质特征,并且与物权关系的绝对性形成了明显的区别。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义务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其与物权所具有得对抗一切不特定人之绝对性不同。由于债权是相对权,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种请求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即使第三人的行为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也仅得依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现代大陆法国家,随着债权的物权化、责任竞合等现象的发展,债权的相对性已有所突破。例如在产品责任领域,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国法承认消费者可享有“直接诉权”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而德国法则承认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不过这些措施的使用,仍然只是债的相对性规则适用的例外。在英美法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其基本内容是:(1)主体的相对性。即债的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债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债的关系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债的当事人才能享有债权承担债务。(3)责任的相对性。即债法上的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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