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永佃权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支付佃租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永佃权起源于罗法。罗马共和末期,地主常将土地短期或长期租于他人耕作而由耕作人每年支付一定租金,成立农地租赁契约。这种契约渐渐被赋予物权效力。此外,希腊自古即有在他人土地尤其是公有土地上以栽种葡萄或其他树木为目的的永租权制度。这两种制度渐渐融合形成了永佃权制度。现代民法法系各国立法大都有永佃权制度,日本称为永小作权,德国联邦立法中也有此制度。从永佃权的功能来看,它是以物权效力保护农地利用的固定性,以促进耕作、养殖等事业。它具有以下特征:(1)是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物权。永佃权以土地为其标的物,建筑物上不得设定永佃权。(2)是以耕作或牧畜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3)是以支付佃租为条件而成立之物权。永佃权之设定,必须以支付佃租为要件,不得无偿设立。但设定后,土地所有人可免除永佃权人的地租。(4)永佃权为长期使用他人土地的限制物权。(5)具有继承性和让与性。永佃权之取得,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和非法律行为而取得。永佃权设定后,永佃权人具有以下权利:(1)使用收益权。但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委托经营交由他人用益,只能由自己使用收益。(2)处分权。永佃权人可将权利让与他人,并可设定抵押,但不得出租、不得设定地上权、不得设定典权。同时,永佃权之转让,不受土地所有人禁止之限制。(3)相邻权。永佃权设定后,民法相邻关系自应适用于永佃权人。(4)优先购买权。土地所有人出卖土地时,永佃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5)物权请求权。永佃权人应负的义务主要是按照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佃租。永佃权移转时,受让人不仅承受将来佃租的支付义务,还对前永佃权人所欠之佃租负偿还义务。永佃权可因以下原因则消灭:土地灭失、混同、土地征收、第三人原始取得、永佃权之抛弃和土地所有人撤佃。但是,非有法定撤佃原因,所有人一般不得撤佃。其法定原因主要是:永佃权人将土地出租于他人而从中渔利、永佃权人积欠佃租达2年之总额。永佃权消灭后,永佃权人应注销永佃权之登记并交还土地。永佃权人有权取回地上物及设备并恢复土地原状。如土地经过改良而升值,则土地所有人应偿还改良费用。此外,土地所有人以时价购买永佃权人地上物及设备时,永佃权人不得拒绝。

上一篇:硬性宪法 下一篇:永久不能
声明:本文搜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热门推荐
  • 野史解密
  • 民间故事
  • 幽默故事
  • 童话故事
  • 历史故事
推荐阅读
床母胎记———血管瘤
床母胎记———血管瘤
听到老一辈的人说:如果小孩身体上有一块红色胎记,是床母作记号来的。”到底“床母”作了是什么记号?会不会影响日后的健康?所谓的红色
古代庙号和谥号是什么意思?末代皇帝溥仪庙号和谥号是什么?
古代庙号和谥号是什么意思?末代皇帝溥仪庙号和谥号是什么?
一般认为,庙号起源于商朝,如太甲为太宗、太戊为中宗、武丁为高宗(成汤有可能是太祖)。庙号最初非常严格,按照“祖有功而宗有德”的标凖
九天玄女与福州线面的传说
九天玄女与福州线面的传说
宋朝诗人黄庭坚的《过土山寨》诗云:“南风日日纵篙撑,时喜北风将我行。汤饼一杯银线乱,蒌蒿数筯玉簪横。”诗中“银丝”说的就是线面
秦庄襄王,异人在位3年去世!
秦庄襄王,异人在位3年去世!
秦庄襄王,名异人,改名子楚(公元前?~前247年)。秦孝文王子。孝文王死后继位。在位3年,病死。葬于葚。秦庄襄王画像嬴异人,曾在年轻时作
杀手专诸的经济问题
杀手专诸的经济问题
如果把战争和谋杀活动当成一种投资活动,那么专诸的这次谋杀无疑称得上史上回报率最高的一次谋杀。根据血酬定律理论,我们不妨把专诸
雍正为什么违制建陵墓?
雍正为什么违制建陵墓?
雍正为什么违制建陵墓?是风水不好?还是黄泉之下无颜见父皇?雍正命身后不追随父皇,而在几百里之外另找“万年吉地”。数千名哑巴被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