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系
古代主要的宗教法之一,以古印度法律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古印度法律随印度教的产生而形成,并随印度教的向外发展而传至中亚和东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缅甸等国。古印度法律起源于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吠陀》(约公元前2000年至公元前1000年成书)。印度法律的最终形成是随着以《摩奴法典》为代表的婆罗门法和佛教法长期融合而完成的。《摩奴法典》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间陆续编成,是古代印度宗教、哲学和法律汇编,维护神权政治和等级特权。佛教法则由“律臧”(教徒应遵守的戒律),“经臧”(释迦牟尼说教集)和“论臧”(各学派对佛教哲理的解说)三部分组成,是有法律的性质。印度教法的主要特点是法律规范与宗教教义融为一体,没有获得独立发展的空间;内容上确认种姓制度,确认阶级的不平等;缺乏系统和明确的法律概念。13世纪后,伊斯兰势力开始占统治地位,伊斯兰法逐渐代替印度法。1751年至1947年英国占领印度期间,主要适用英国,只在“私法”领域内还保留一些古代法律规范。目前,历史上属于印度法系的各国,包括印度在内,都不再适用古印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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