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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中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把要约看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理论将要约视为当事人所作的一种允诺。一项要约应当具备下列几个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应当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具有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尽管貌似要约,也不应视为要约。(3)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即要约人必须向被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被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要约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被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一般来讲,要约内容应至少包括三项内容,即标的、数量、价格,如无具体价格,至少要有确定价格的方法。(5)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中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采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所谓口头形式,就是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被要约人进行要约。所谓书面形式,就是采取交换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文字形式来进行要约。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使现代社会商品交换的频率大大增加,为达到交易迅速的目的,目前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一般是以不要式为原则,只对某些特定的合同规定为要式合同。要约法律效力表现为:(1)要约的生效时间。口头要约方式的法律效力,从相对人了解要约时开始发生。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其法律效力的生效时间,学说上有两种见解:一为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将要约置于自己控制范围以外时,要约即告生效,如要约函件的付邮,要约电报、电传、传真的发出等。一为受信主义,又称为到达主义,即要约必须于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方生法律效力。中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它的内容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对要约人的拘束,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变更。法律对要约人所课的这种义务,其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的安全。为了适应商业活动的实际需要,法律也赋予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即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有限度地撤回,撤销要约或变动要约的内容。其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3)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依要约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如以口头形式发出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口头要约中未定有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对口头要约作出承诺,要约随即丧失效力。如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于期限届满对要约人丧失拘束力。书面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对要约人有拘束力。要约一般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有效期间届满;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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