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损害行政法所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益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故又称为“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等。各个行政责任主体因行政法要求的义务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行政责任。确认和追究行政责任时应遵循几个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轻重和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者责任自负原则以及程序保障原则等。由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的实施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所以排除其违法性,免除对行政责任的追究。行政责任可以归纳为行政违法责任、行政违纪责任、行政侵权责任、行政合同责任等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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