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生效
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开始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开始生效后会产生如下的法律后果:(1)相对方开始享有相应行为所确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行为所确定的义务。(2)诉讼时效的开始,相对方对相应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生效作用于行政机关和作用于相对人是不同的。首先,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行为的成立和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间应当是一致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立即生效,即具有确定力,行政机关从作出决定时就有遵守的义务,不得任意撤销、变更和废止。其次,对于相对方而言,行政行为并非作出就生效,只有在行政行为为相对方知晓时才能开始生效。行政行为要为相对方知晓,因行为的对象、环境及法律规定等因素的不同,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行政行为在生效时间上的差异便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即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主要有如下4种:(1)即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由于该行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故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2)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为受领,即接受、领会之意,是使相对方对行政行为的内容了解、知悉的方式。但它并不意味着必须得到相对方的同意。相对方同意与否并不影响行政行为的生效,只要行政机关告知相对方即开始生效。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为的对象具体、明确,一般采用送达的方式。(3)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其关键问题是采取有效的告知形式,足以使相对方对行为内容知晓明了。该形式有公告、布告、通告、无线广播、电视播放等。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方,但住所地不明确,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4)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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