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的法律效果
行政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一定的法律效果。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对行为本身效力的影响,对行为人责任的影响和对有关机关法律救济的影响。(1)对效力的效果。行政违法,或称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性,首先对行为本身的效力发生影响。一种合法的行政行为,为法律所承认,因而具有法律效力,表现为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而行政违法不为法律所承认,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行政违法在被确认无效之前已创置了多少法律关系,无论行政违法多久才被发现,只要行政违法一被确认,就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它所创置的一切,原则上应恢复原状。(2)对责任的效果。行政违法出于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且是对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一种直接侵害。因此,行为人,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相对人,都必须为其行政违法承担行政责任,有关机关有权也应该追究行政违法者的法律责任。(3)对救济的效果。行政违法出现后,有关机关必须对其实施法律救济。救济包括两项内容:(1)确认其无效;(2)撤销其行为。但对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两种不同的行政违法,其法律救济手段是不同的。对行政主体行政违法的法律救济手段有三种,即权力机关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中国《宪法》第85条和第105条规定,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权力机关负责。《宪法》第67条和第104条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行政救济是行政机关救济的简称。行政救济可分两种:一是原机关救济:任何行政机关发现业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有权撤销或宣布无效;二是上级机关救济:任何行政机关都有权撤销下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司法救济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进行法律监督的反映,但它只限于在行政诉讼范围内进行。对相对人行政违法的法律救济不同于对行政主体行政违法的法律救济,其内容只限于确认无效,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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