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可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中国,下列组织和人员都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行政机关及机构;(2)其他国家机关;(3)企业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5)公民;(6)驻华的外国组织;(7)在华的外国人。在每一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依法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即行政主体,另一方一般就是作为管理对象的相对人(或称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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