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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人类学派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产生于19世纪中叶,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已经确立、资本主义正在开始转入垄断时期兴起的一个刑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勃罗梭(1836-1909)、菲利(后期转向刑事社会学派)、加罗伐洛。由于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都是意大利人,所以又称“意大利学派”。这一学派的主要观点是:(1)“天生犯罪人”论。龙勃罗梭采用实证的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生物学、病理学研究,在研究犯罪人的头盖骨时,发现具有隔代遗传的特征,于是他根据生物进化论提出了所谓“天生犯罪人论”,认为有些人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由于隔代遗传的基因作用,具有不同于正常人的特质,从而决定他们天生就要犯罪。(2)主张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龙勃罗梭将罪犯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情性犯罪人和偶发性犯罪人等等,主张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例如,对由于遗传而天生犯罪的人应适用终身监禁、与社会永久隔离、割除生殖器官(机能)或判处死刑,等等。(3)主张对罪犯采取保安处分、流放、与社会永久隔离或实施不定期刑等惩罚方法。认为犯罪的产生决定于人体的特征,而不是社会环境,因此刑罚对他们的惩罚和改造从根本上说是不起作用的,所以要把他们和社会永久隔离或者判以不定期刑。刑事人类学派将现代科学实证与归纳的方法运用到犯罪问题的研究中来,从而使新兴的犯罪学研究工作受到了极大的推动。但是,由于这种理论宣扬对虽未犯罪但具有犯罪倾向的人采取预防性措施,就为滥施刑罚提供了理论根据,因而该理论遭到了以法国里昂大学法医学教授拉卜萨纽(Alexandre Lacassagne)为中心的“里昂学派”的猛烈抨击。该学派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病理的原因影响中只有疯子(或狂人)而没有犯罪人”,“制造犯罪的是社会”,因此“应当处罚的是社会而不是犯罪人”等。面对这些批评,龙勃罗梭等人对自己的理论作了一定的修正,开始承认社会原因对犯罪的影响作用。后来,原为刑事人类学派的菲利转向了刑事社会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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