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个别化
指法院在裁量刑罚时,不但要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状况,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本人的状况,使所判刑罚的种类及程度既与犯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与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相适应。刑罚个别化作为一个原则是由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的,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口号:“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认为刑罚的根据不是犯罪行为,而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状态”或称“人身危险性”。主张以人身危险性的强弱对犯罪人进行分类,据此实行不同的防卫处分措施。这一学派看到了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联系,重视对犯罪人的研究,强调刑事责任的社会防卫功能,是应当肯定的。在这一学派的影响下,各国的刑法都进行了改革,缓刑、假释、减刑、累犯从重、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制度,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刑法的重要内容。中国《刑法》也吸收了其合理的内容,在刑法上规定了缓刑、假释、减刑、累犯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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