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力的第三者效力
指宪法对私人之间法律纠纷的约束力。它涉及到宪法是否可以直接被用来处理普通的民事和刑事法律纠纷。最早承认宪法的“第三者效力”,是汉斯·卡尔·尼伯代担任院长的德国联邦劳工法院在1954年12月3日有关劳动关系案件的判决中提出的。但这种学说后来遭到了批评。在1958年1月15日的路特案件中,德国宪法法院接受了“间接效力说”,认定联邦劳工法院将宪法适用于私人间纠纷过于宽泛,确立了宪法约束公权力行使的效力理论。目前,将宪法直接适用于私人间纠纷的情况比较少见,在宪法学理论上,一般不承认宪法的“第三者效力”,宪法主要被用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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