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其具体内容有三点:一是行为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虚假,是指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包括无中生有,捏造或夸大事实以陷人入罪;也包括将有说无,掩盖或缩小事实以开脱罪责。行为的方式仅限于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四项。二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案件,只限于刑事案件。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案件结论有影响的情节,即对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罪行轻重、量刑轻重具有重要影响的情节。影响定罪量刑的伪证行为,只要足以影响案件结论即可,不要求实际上影响了案件结论。三是伪证行为是在刑事诉讼中发生的。刑事诉讼中,是指始于立案之后,终于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刑罚执行完毕。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有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并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证人由于记忆不清,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由于水平不高或工作疏忽,而提供了不科学或者不符合实际的证明、鉴定结论、记录、翻译的,均不成立本罪。证人如实地根据自己的经验、记忆作出了自认为真实的陈述,即使事后被证明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不一致,也不能以其证明的内容虚假为由认定为犯罪。此外,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就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情节作虚假陈述的,不构成犯罪。(4)本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谓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司法机关的要求,依法作证的自然人。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有关需要鉴定的问题依法进行鉴别并作出结论的人。记录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或者受委托担任记录职责的人。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的,为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书面翻译的人员。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分,表现在以下几点:①本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诬告陷害罪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而且可能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②本罪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诬告陷害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③本罪的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既可以是意图陷害他人,也可以是隐匿罪证,意图为他人开脱罪责;而诬告陷害罪的意图只能是无中生有,捏造犯罪事实,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根据中国《刑法》第30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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