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卫生罪
中国刑法类罪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类型。指在防疫、检疫、采供血液、行医等特定领域内,行为人违反有关医疗卫生、检疫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破坏公共卫生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危害公共卫生罪:(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或动植物的安全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法、检疫法、血液制品法其他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公共卫生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非法行医,等等。(3)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主体,也有单位主体。有的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如非法组织卖血罪;有的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有的罪既可由自然人,也可由单位构成,如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4)犯罪主观方面既包括有故意,也包括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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