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的对称。又称“构成要件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认识或歪曲反映。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标错误。行为人误认为犯罪对象存在而实际不存在,如误将尸体当活人加以杀害;误认为所侵害对象是某人,而实际上侵害对象是另一人。前者行为人主观上仍属故意,由于预期的危害结果并未发生,应构成犯罪未遂;后者仍属犯罪既遂。(2)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误认为其所采取的手段足以造成危害结果,而实际上由于方法错误不能达到犯罪目的。如误将白糖当砒霜,意图杀害某人而未逞,可构成手段不能犯的犯罪未遂。(3)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误认为危害结果是自己的行为引起的,而实际上是由其他原因所造成。如甲将乙殴伤,乙住院几天后死亡,甲误认为是自己打死了乙,实际上乙系患其他疾病而死,故甲只负伤害罪的责任。(4)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行为人不具有犯罪意图,没有认识到自己实施的是危害社会行为并发生危害结果,如假想防卫,应排除故意罪责,只能构成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则不负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是研究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一致时,如何确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犯罪既遂或未遂,以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等问题。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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