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
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认定事实,依照法律作出的判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民事判决可作如下分类:(1)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这是根据判决的性质和内容所作的划分。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案件,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确认判决是指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是存在还是不存在的判决。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养关系,或者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就是确认判决。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案件,作出变更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的判决。这是因为现存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法律关系,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加以变更,其判决就是变更判决。例如,在离婚案件中,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承认现存的婚姻关系,只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准予其离婚,这种判决就是变更判决。(2)全部判决和一部判决。这是根据判决是终结诉讼的全部或者一部所作的划分。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全部进行审理后,对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决。一部判决又称为部分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一部分争议,在事实确已查清后,对该部分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就整个案件来讲只是部分争议事实的判决。例如,原告基于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对被告提出了不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了某个法律关系的事实后,先就这个法律关系的争议作出判决,就是该案件的部分判决。部分判决所解决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3)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这是根据当事人出庭的情况所作的划分。对席判决是指双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参加了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后,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诉的被告和反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都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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