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指中国颁布的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民事立法将进入法典化阶段。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中国已经起草了4个民法草案。1985年12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起草了民法通则草案。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修改,于1986年4月提交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它直接反映了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基本要求的改变,旨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对外开放,促进科技发展,保障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益,并促进物质文明以及精神文明的建设。《民法通则》共9章,156个条文。其章节分别为: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第九章,附则。《民法通则》的体系编排和概念都接近于德国民法典,但是无论在编排体例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它都有很多创新之处。在编排结构上,《民法通则》以民事权利为主线,构成了一个体系较严谨、层次较分明的体系。《民法通则》的内容基本上包括了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总则的全部内容,又包括了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编的基本内容,同时又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内容。它没有使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物权”概念,而是代之以“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民事权利”,两者并不完全等同,后者是适合当时中国国情的。又如把知识产权纳入到民事权利中,与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身权规定在一起。相对于其他民法典而言,《民法通则》的许多规定溶入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要求,如对公平原则的规定等。《民法通则》是1949年后中国第一次正式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商品经济的尝试,也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详细确认私权的尝试。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同时,该法还以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因此,《民法通则》虽然仅仅是一部大纲性质的法律,但在中国的民法发展史上却是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当然,因为《民法通则》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又仅仅是一个通则,其规定相当粗疏,有些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民法典代替《民法通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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