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
指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罪行的犯罪分子。累犯与再犯的联系与区别在于,所有的累犯都是再犯;再犯并不都是累犯。要构成累犯,除了再犯外,还必须符合刑法明文规定的若干条件。由于各国多将累犯区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因而其构成要件也因累犯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而言,要成立一般累犯,须具备下述四要件:(1)前罪须曾被判处一定刑罚。所谓一定刑罚,须根据各国刑法的规定而定。例如,中国《刑法》所规定的一定刑罚为“有期徒刑以上”(含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前罪所判刑罚为拘役、管制刑,则行为人不能成立累犯。(2)须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的。据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中途逃跑再犯罪的,不能成为累犯而是逃犯再犯,应对其按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先减后并”(参见“先减后并”)原则实行数罪并罚。缓刑犯考验期满,没有发生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者,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据此,缓刑犯也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因此缓刑犯再犯罪也不能成立累犯,而为一般再犯。假释犯考验期满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据此,假释犯符合“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如其再犯并符合其他条件者,构成累犯。(3)须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含5年)再犯。如其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第一天至其后任何时候再犯,不构成累犯而为一般再犯。(4)前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是指犯特定罪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特定罪行的罪犯。例如,中国《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要求是: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且曾被判处一定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者,构成此类特殊累犯。由于累犯业已遭受刑罚惩罚并经过相当时期的狱中矫治、改造,不思悔过,较短时间内再犯,因而各国刑法均将其设定为从重打击的对象,中国《刑法》也不例外。中国现行《刑法》第65条明文规定,对累犯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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