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
指公民所享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又称“劳动权利”、“工作权利”。劳动权是劳动者自下而上的权利,在劳动者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劳动权的提出,始于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失业问题是社会的严重问题。劳动者为了避免失业、得到生存条件而不断进行斗争。一些进步学者亦提出了保护劳动和保护劳动者的主张,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首先提出“一切人都应当劳动”的原则和人人都有劳动权利的重要思想,他主张在未来的理想社会中,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收入应当与他的才能和贡献成正比。进入20世纪,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均规定公民有劳动权。德国1919年颁布的《魏玛宪法》第163条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1946年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在序文中规定:“任何人有工作之义务,并享有就业之权利。”前苏联和东欧各公有制国家的宪法中均分别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章程》(1919年制定,1972年修订,1974年11月1日生效)在序言中规定“防止失业”为其活动宗旨之一;国际劳工组织《费城宣言》(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规定“充分就业”为该组织所要达到的10项努力目标之一;《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有权工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出“承认工作权”。这些规定对于推动各国的保障劳动权立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旧中国,失业现象十分严重。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曾为争取劳动权而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公民的劳动权受到重视,并得到切实保障。1954年、1975年、1978年通过的《宪法》均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198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实现劳动权还包括不受限制性规则束缚的自由(如不准规定不雇佣某一工会组织的会员)和得到公平报酬的权利等内容。各国均规定公民只有达到法律容许就业的年龄之后才能实际享受劳动权,否则即为使用童工,为法律所禁止。中国和许多国家的法律均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和民族,享有平等的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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