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共同犯罪人之一。指启发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确定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意或犯意不坚定的人,令他人接受自己的犯罪意图或促令其最终形成犯罪决意,以使他人单独或与自己一起实施某一项或多项犯罪行为者。中国清末的《新刑律》中,就有名为造意犯、实为教唆犯的规定;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正式将其更名为教唆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刑法都有教唆犯规定。中国现行《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表明,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教唆人都构成犯罪并可应受处罚,这体现了犯罪认定上的独立性。而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表明教唆犯只是一种分工而非作用。实践中应当区分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为首要分子或者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是,则为主犯;否则,假如教唆犯只起到次要的实行作用或者同时为帮助犯,则应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立法上意图在于通过对此类教唆犯的从重处罚,更好地保护青少年。现行《刑法》第29条第2款还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刑法在教唆犯处罚原则上的一定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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