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
【介绍】:
战国末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国公子。与李斯同师事荀况。韩非口吃,不善言谈而善写作,早年曾多次上书劝谏韩王,但不见用,遂退而著书立说。这些文字传至秦国,受到秦王赢政的重视。公元前233年,秦欲攻取韩国,韩王派遣韩非出使秦国。由于政治上的利害关系,秦王对韩非未予任用,并听信李斯、姚贾的谗言,将韩非下狱,迫其自杀。《汉书·艺文志》著录《韩子》55篇,今存有《韩非子》一书,大部分为韩非本人作品。其法律思想以“法治”为核心,包括“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和法、势、术三结合的“法治”方法。韩非十分强调调整好君臣关系,认为“法”是君主制臣的有效工具,要求君主“以刑名收臣,以度量准下”;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著名论断,强调“法”的作用在于“治吏”;明确界定:“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他认为君主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地位:一方面,“法”为君主的命令,只有君主才有制定、公布“法”的权力;另一方面,君主是国家的化身、“公”的代表,强调必须以“法治”纠正“公民少而私人众”的现象。从“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进化论、“人民众而货财寡”的人口论及“欲利自为”的人性论出发,论证了“法治”的必然性,并从立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提出了“法治”的要求:“以法为本”、“唯法以治”、“一其宪令”、“布之百姓”、“信赏必罚”、“法不阿贵”、“严刑重罚”、“以刑去刑”。主张“法”、“势”、“术”相结合,认为三者都是人主治国的工具,不可偏废。韩非的思想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并对后世的封建法制和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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