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因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身可能是故意的,但对于这种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公共安全之结果则是因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态度。中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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