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
指确定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应该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来审理。至于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国家,确定由该国的哪一个法院审理,这是国内法上的司法管辖问题。这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世界各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的管辖权,按照与原告人请求的性质是否有关,可分为一般的管辖权和特别的管辖权两类。一般的管辖权与原告人请求的性质无关,如根据被告人的住所而行使的管辖权就与原告人请求的性质无关。特别的管辖权则与原告人请求的性质有关,如对契约(合同)纠纷或侵权行为而行使的管辖权则与原告人请求的性质有关。一般管辖权对一切民事诉讼(除了专属管辖权以外)适用,而特别管辖权则只对一些特定的民事诉讼适用。管辖权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从而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常常以某个国家的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来抗辩这个国家的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是通过法律适用来实现的。管辖权影响法律适用的情况有:(1)管辖权首先影响对涉外民商事案件问题的识别。现在世界各国一般都是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依据。例如,根据甲国法律,案件的问题被认为是程序法问题;根据乙国法律,案件的问题被认为是实体法问题。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实体法问题可以适用外国法。所以案件归甲国法院审理与归乙国法院审理,其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2)各国的冲突规则(规范)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的冲突规则规定,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只适用本国法,不适用外国法。在这种情况下,管辖权的确定等于适用法律(准据法)的确定。例如英国的冲突规则规定,对离婚和分居、儿童的监护和收养、夫妻之间的扶养,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等方面的诉讼案件,如果英国法院对这些案件有管辖权的话,都适用英国法。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案件,有些国家的冲突规则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即国籍所属国法);有些国家的冲突规则则规定,适用当事人婚前的住所地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关于婚姻是否有效的案件,由前者的法院管辖与由后者的法院管辖,其结果可能不一样。(3)公共秩序制度影响法律的适用。一个国家的法院在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时,根据该国冲突规则的指示,本来应该适用某一外国法,但是如果管辖国的法院认为,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那么它就拒绝适用该外国法,改而适用法院地法。这也必然影响审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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