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抗辩
民事诉讼权利之一。在异地诉讼中,作为一种有效的防御方法,民事被告在收到法院的传唤通知时,如果认为确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上的根据,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受诉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的管辖异议。其特征在于排斥原告起诉法院的管辖权,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使被告从诉讼一开始变劣势为优势。管辖权抗辩的依据,有的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有的则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前者可参见德国、日本、英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和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专门规定;关于后者,当事人主要是依据诉讼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的。约定管辖在仲裁活动中也得到广泛运用。管辖权抗辩的优点十分明显,首先是地利,它可以使被告得到其所在地法院的保护。不仅中国如此,在国际民事诉讼或国际仲裁中,它也可使被告得到本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保护,排斥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不公正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可以疲惫对方,消耗对方的资金、人力、物力,使对方的进攻迟缓,甚而迫使对方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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