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
外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法之一。指两个以上共同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实行行为的人。德国最早在刑事立法上对此作出规定,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第47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时,各按正犯处罚。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如下:(1)主观要件。要求各行为人须有主观上的共同实施某项或多项危害行为的犯罪决意。为此,首先各行为人必须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次,各行为人须有共同犯罪的意识联络。即各行为人了解其他各犯罪人正与自己共同实施某项犯罪,互不了解对方或他方的犯罪情况、各自实行其犯罪行为的,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再次,两人以上所联络的内容是共同实行犯罪。即各共同犯罪人须达致共同一起实施分则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实行行为的共同故意。为此,如其共同实施某项犯罪的不同分工,不一定构成这里的共同实行犯罪的犯罪合意。对共同实行是否包括共同过失形成的共同实行,外国刑法理论中有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共同实行的意思限于共同故意,共同过失者不能成立过失共同正犯;另一些学者认为共同正犯的成立不限于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也能成立共同正犯。(2)客观要件。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如何理解共同实行,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争。客观说包括“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此二者均将“共同实行”理解为共同正犯中每个人都分担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观说即“共同主体意思说”,主张共同实行指两人以上共同谋议实行而非真正实行某犯罪,身体力行的实行只需要其中某人或部分人去实行即可。对共同正犯中的共同实行行为的分担,可以是同种类行为的分担,也可以是异种类行为的分担;可以是共同作为也可以是共同不作为;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先后进行。对共同正犯,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多种类型。根据其主客观共性的不同,可分类为实行共同正犯和共谋共同正犯;根据其形成共同正犯原因的不同,可分类为偶然共同正犯和继承共同正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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