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
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形成的规律及犯罪预防的科学。“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者托皮纳尔于1879年提出的。意大利犯罪学者加罗伐洛于1885年在其著作《犯罪学》一书中首次使用这一词。18世纪末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意大利刑法学者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已初具雏形,他的一些刑法思想和理论为犯罪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9世纪末,意大利刑法学者龙勃罗梭的代表作《犯罪人论》(1876年)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形成。龙勃罗梭也由此被认为是犯罪学的创始人。他创立了犯罪人类学派,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研究犯罪,认为犯罪的原因主要存在于隔世遗传和病理两个方面,提出“天生犯罪人论”和“犯罪定型论”,主张“对不同犯罪实行不同处理”和“治罪新方法论”。这使刑法学的重点从“犯罪中心主义”转向“犯罪者中心主义”,从而开辟了犯罪学研究的新路径。此后随着犯罪学的发展,龙勃罗梭的观点受到了批判,一些学者指出,犯罪的原因不在行为人人体的特征,而在于社会。于是犯罪社会学派在与犯罪人类学派的斗争中应运而生,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李斯特、意大利的菲利(由人类学派转向社会学派)及荷兰的哈默尔。他们认为,犯罪是犯罪人的个性与自然,尤其是与社会环境相结合的产物;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犯罪人,而不是犯罪行为和结果;应该惩罚的是行为者,而不是行为;倡导教育刑和行刑个别化;等等。20世纪以后犯罪学的研究趋向于国际化,并于1937年成立了国际犯罪学学会,各种各样的犯罪学派竞相涌出,但总的趋向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犯罪问题。犯罪学与刑法学是两个联系非常密切的范畴。广义的刑法学包括犯罪学在内。狭义的刑法学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1)研究对象的侧重点不同。刑法学是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律、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它主要研究犯罪的构成条件及如何适用刑罚;犯罪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主要是研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犯罪的原因、预防和发生等。(2)对某些专题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刑法不惩罚犯意,更不把犯罪动机作为刑法学研究的重点;犯罪学为探索犯罪产生的原因,不仅把犯罪动机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还要研究形成犯罪动机的诸因素。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较刑法学向前延伸了一步。(3)刑法学只研究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和如何正确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对已被判刑正在服刑期间的劳改罪犯,不作研究;而犯罪学为减少、防止犯罪的发生,对国家的劳改政策、对罪犯改造成效也要作深入的探讨。(4)刑法学重点研究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成为犯罪学据以研究的前提。犯罪学所要研究的社会危害行为,必须是刑法上认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因此,犯罪学研究的内容,一般要受刑法学犯罪概念的制约,要研究犯罪的原因和犯罪预防,必须在划清罪与非罪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既符合刑法规定,又符合实际的研究和分析,揭示犯罪的产生原因及其预防、减少以至逐步消除的客观规律。同时,犯罪学对罪犯改造成效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刑法学所研究的正确量刑的基础上。(5)犯罪学关注同刑法社会学的关系,即同刑法学中研究刑事法律的社会依据和效果及其实际运用的那一部分的联系。犯罪学运用刑法社会学中所取得的材料来评述刑事法律措施在犯罪预防措施体系中的地位,评述它们同纯预防措施的相互关系,既反映它们研究对象、范畴之间的交叉和互补,又反映它们之间的差异和侧重点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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