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说
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的一种学说。法条竞合说最早源于刑法学。此说认为,法条竞合指同一事实具备数个规范要件,但是,因为在立法上这几个规范之间的效力具有等级性特征: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因此只能适用其中的一种规范。在民法学中,法条竞合是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实际上只是两个法律条文的竞合,而非行为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虽属两种责任,但两者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与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构成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当关于同一行为既有侵权责任的规定,又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即发生两个法律条文的竞合时,应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仅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只有一个请求权,即违约责任请求权,并不发生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法国判例上至今还倾向于采取这种学说。这种观点未能准确地认识侵权法与合同法的性质。实际上,侵权行为与合同不履行行为在大陆法上是并行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在侵害的权利的类型、举证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差别,但是都适用关于债法的一般规定,所以不能认为法律有关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与有关合同的规定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观点不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按照这一学说,在同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行为要件和违约行为要件时,只能按照合同责任处理,这不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因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责任对当事人的保护程度有重大差异。在很多案件中适用合同责任都不如适用侵权责任对受害人有利。如在因为产品瑕疵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因为适用合同责任一般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则可以得到这方面的补救。实际上,适用法律不仅仅是逻辑推演的问题,更是一个价值判断和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法条竞合说适用的结果将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是不符合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基本品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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