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权利
由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与法定义务相对应,与自然权利、道德权利相区别。可分为实体权利(由各种实体法如民法等规定)、程序权利(由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前者为“原权利”,后者为“派生权利”或“救济权”,在原权利不受侵犯的情况下,公民毋须提起诉讼,派生权利便备而不用。法定权利既由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就受宪法和法律的明确保障。一般义务主体和特定义务主体的责任,也都有相应法律的明文规定,即有法定权利,便有法定义务。一般义务,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特定义务则表现为作为。前者如不杀人、不偷盗等,一般义务主体不作为,便使权利主体的生命、财产等权利得到保护。在社会生活中,这是常态,而杀人、偷盗等行为,是非常态。从法律史上看,法定权利是一个由疏到密,由主体特定到主体普遍,或者说,由少数人到多数人再到全体公民的发展过程,这表现了法律的进步。法定权利是权利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特别是在权利保障上,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但人们直接追求的是“实然权利”或实际能享受到的权利。这就要求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共同努力,缩小法律规定与实际状况之间的距离,使法律规定都能得到实现,使法定权利都能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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