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政府的威信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四个具体罪名,即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和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同时犯有数种行为时,亦以一罪论处,而不论以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表现为不作为方式。所谓“不进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举报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诿、拖延解救工作。这种不作为方式如果发生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后,则构成本罪。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它一般指造成诸如被害人自杀、自残等死亡、重伤后果;被拐卖、绑架者遭强奸、虐待、体罚甚至被再次贩卖而失去线索,等等。这种严重后果由于行为人不解救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产生。(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不履行甚至放弃解救职责可能出于故意,但对于出现的严重结果则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16条第1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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