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军衔
是指对犯罪的军官适用的一种附加刑,是资格刑的一种。1955年一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衔是军官的终身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剥夺尉官、校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由国防部命令公布;剥夺将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由国务院命令公布。可见,剥夺军衔曾被军事法院作为附加刑适用。及至1965年,中国废除了军衔制度。因而在1979年刑法和1981年《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中都没有把剥夺军衔作为附加刑。中国于1988年恢复军衔制度,1988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这样,剥夺军衔便成为一种附加刑。1997年新刑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这种附加刑,但也没有明令废止上述规定,可见,剥夺军衔仍是中国刑法的一种附加刑。有些国家也将剥夺军衔作为刑罚的种类之一,如俄罗斯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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