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工作,加快国防科技工业结构调整,满足军事战略需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中重点保军企业的调整实施工作。
第三条 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工作的目标是:按照核定的保军能力,具备条件的企业完成军民品分线;实现一般零部件与关键重要零部件加工能力的分离,剥离富余军品生产人员,精干军品生产主体;基本完成军品生产能力专业化和整体布局的调整工作,为国防科技工业的产业升级和建立“小核心、大协作”的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奠定基础;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资产重组,确保军工任务,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与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调整和战略性重组紧密结合,按照各有侧重、有序竞争的原则,促进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
(二)与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和发展紧密结合,推进企业内部配套改革,提高管理水平;
(三)与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四)总体规划、分布实施,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和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确保军品能力调整与军品科研生产两不误;
(五)严格调整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与财政部联合成立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各军工集团公司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工作总体计划;
(二)审批企业军品生产能力调整实施方案;
(三)负责与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四)指导和检查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工作;
(五)组织企业军品生产能力调整的验收及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安排的具体工作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
第七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是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集团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工作的总体计划,确定企业专业化发展方向;
(二)指导企业编制军品生产能力调整实施方案;
(三)组织企业调整实施方案的初审、报批与落实;
(四)负责调整经费的核拨与管理;
(五)负责调整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参与企业生产能力调整的验收及后评估工作。
第八条 各军工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军品生产能力调整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九条 企业军品生产能力调整实施方案由企业或委托设计、规划、咨询单位编制,调整实施方案的深度原则参照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
第十条 企业军品能力调整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军品科研生产现状及其组织管理形式、经济效益状况等;
(二)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设想和分步实施计划;
(三)能力调整方案实施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四)能力调整方案实施的依据和预期目标;
(五)能力调整方案实施的具体内容,包括组织结构的调整、保留能力及封存能力的调整、人员的调整及富余人员的安置方案;
(六)能力调整经费测算,包括企业内部调整费、军品生产线首次封存费、企业间生产设备异地调整搬迁费三部分内容;
(七)经济效益分析,应针对调整前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
(八)调整实施工作的进度安排;
(九)调整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存在问题、措施与建议等。
第四章 方案报批
第十一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将本集团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工作的总体计划上报国防科工委和财政部。
第十二条 各企业军品生产能力调整实施方案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企业军品生产能力调整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上报集团公司;
(二)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国防科工委和财政部;
(三)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各企业军品生产能力调整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联合批复调整实施方案和下达调整经费控制指标。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工作按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集团公司和企业调整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落实,责任制是否明确;
(二)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有无截留、挪用和超概算;
(三)实施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
(四)实施结果是否达到了预定目标。
第十四条 企业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工作完成后,应向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完工验收,并由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相关人员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军品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实施完工验收一年后,国防科工委适时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选择典型企业,评估调整实施后的技术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提出评估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军品生产能力调整经费的使用管理,按财政部《兵器工业军品生产能力调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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