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工作的管理,现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饮用水输配水设备(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机械部件)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与饮用水以及饮用水处理剂直接接触的物质和产品,这些物质和产品系指用于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加氯设备、水处理剂加入器等)以及防护材料(如涂料、内衬等)。
2 引用标准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3 内容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管网末梢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 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必须按附录A的规定分别进行浸泡试验。
3.3 浸泡水需按附录A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 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浸泡水的卫生要求
表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水的卫生要求
3.4 浸泡水尚需按附录B的方法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3.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LD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 两项致突变试验:基因突变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试验均需为阴性。
3.5 生产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所用原料应使用食品级。
4 监测检测方法:见附录A和B
附录A.1 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浸泡水水质的检验
1 样品预处理
1.1 采样:为尽可能符合应用条件,在浸泡试验中应使用输配水管或有关产品的最终产品。当最终产品容积过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适当缩小。
1.2 预处理:用自来水将试样清洗干净,并连续冲洗30分钟,然后浸泡水立即浸泡。
1.3 浸泡试验:
1.3.1 浸泡水制备:
1.3.1.1 试剂:
1.3.1.1.1 纯水: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其电导率为<2μS/cm。
1.3.1.1.2 0.025mol/L氯贮备液:取7.3ml试剂级次氯酸钢(NaClO,50g/L),用纯水稀释至200ml,贮于密闭具塞的棕色瓶中,于20℃避光保存,每周新鲜配制。
注1:测定氯含量:取1.0ml氯贮备液用水稀释至1.0L,立即分析总余氯,将此值定为“A”。
注2:测定所需的余氯:为了获得20mg/L余氯,需要向浸泡水中加入氯贮备液的量,按下式计算:
V——需加入氯贮备液的体积,ml
B——标准浸泡水的体积,L
A——氯贮备液的浓度,mg/L
1.3.1.1.3 0.04mol/L钙硬度贮备液:称取4.44g无水氯化钙(CaCl2)溶于纯水中,稀释至1.0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1.4 004mol/L碳酸氢钠缓冲液:3.36g碳酸氢钠(NaHCO3)溶于纯水中,并用纯水稀释至1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2 浸泡水的配制:配制pH为8、硬度为100mg/L、有效氯为2mg/L的浸泡水方法如下:取25mL碳酸氢钠的缓冲液(1.3.1.1.4)、25mL硬度贮备液(1.3.1.1.3)以及所需的氯贮备液(见1.3.1.1.2),用纯水稀释至1L。按此比例配制实际所需要的浸泡水。
1.3.2 浸泡:
1.3.2.1 浸泡条件:受试产品接触浸泡水的表面积与浸泡水的容积之比不小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最大的比例。对于输配水管应使用该类产品中直径最小的。
1.3.2.2 浸泡试验:
1.3.2.2.1 用试验用浸泡水充满受试水管或水箱,不留空隙,两端用包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干净软木塞或橡皮塞塞紧,在25±5℃避光的条件下浸泡24±1小时。
1.3.2.2.2 对于机械部件,如不能在部件内进行浸泡试验时,可将部件放在玻璃容器中浸泡,条件同上。
1.3.2.2.3 另取相同容积玻璃容器,加满试验用浸泡水,在相同条件下放置24±1小时,作空白对照。
1.3.3 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浸泡一段时间后,立即将浸泡水放入预先洗净的样品瓶内。一般收集和分析间隔的时间尽可能缩短。水样收集和保存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
2 检验方法: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附录A.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水水质的检验。
1 样品预处理:
1.1 试样水制备:
1.1.1 按生产厂提供的使用条件(如涂层厚度、涂后干燥时间等)制备试样可将涂层涂在玻璃片上,如玻璃片不合适,可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
1.1.2 取70×300mm玻璃片,洗净烘干。在玻璃片两面70×120mm面积上,按实际使用厚度涂以涂料。在干燥处自然干燥、制成涂料片。
1.2 预处理:用自来水将试样涂料片清洗干净,立即进行浸泡试验。
1.3 浸泡试验:
1.3.1 浸泡水制备:同《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卫生标准检验方法》1.3.1条。
1.3.2 浸泡条件:试样的表面积与浸泡水容积比为50cm2/L,如为多层涂料,则将各层涂料分别涂在玻璃片(或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上,同时固定在浸泡水中。每种涂料试样与浸泡水容积比均按50cm2/L计算。
1.3.3 浸泡:
1.3.3.1 将试验片未涂防护涂料的部分分别插入放于玻璃容器中的玻璃固定架上,使样片保持垂直,互不接触;或者将试验片悬挂于玻璃容器中。在密闭、避光25±5℃温度条件下进行浸泡。于浸泡后1、3、5、10、20天和30天收集全部浸泡水,供检测分析用,观察溶出污染物浓度的衰减情况,第30天的浸泡水中污染物用于评价是否符合本卫生标准的规定。在收集浸泡水的同时,全部换入新的浸泡水。
1.3.3.2 制备空白对照时,除玻璃片上不涂防护材料外,其他一切试验条件同1.3.3.1。
1.3.4 浸泡水收集和保存: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2 检验方法
2.1 甲醛按GB5009.69-85《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涂料卫生标准分析方法》游离甲醛测定。
2.2 乙醛、丙烯醛按GB11934-89《水源水中乙醛、丙烯醛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气相色谱法》。
3 其他的方法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附录B 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包括一切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价。当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质未规定最大容许浓度时,需按本方法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
2 总要求
2.1 生产者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2.1.1 产品应用条件,应用范围、理化性质;
2.1.2 配方、生产方法;
2.1.3 配方各成分的化学结构式、杂质成分和含量;
2.1.4 在饮用水浸泡过程中可能溶出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2.2 生产者必须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制备试样和提供试验样品。
3 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质的浓度,分四个水平进行毒理学试验,以确定其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1 水平Ⅰ: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浓度<10μ/L时选用。
3.1.1 试验项目: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
3.1.1.1 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
3.1.1.2 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或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任选一项。
3.1.2 结果评价
3.1.2.1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以投入使用。
3.1.2.2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1.2.3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作为补充,包括一种基因突变试验和一种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如果均为阴性,则产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项为阳性,则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2 水平Ⅱ: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时选用。
3.2.1 试验项目
3.2.1.1 水平Ⅰ试验。
3.2.1.2 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3.2.2 结果评价
3.2.2.1 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的评价同水平Ⅰ。
3.2.2.2 通过大鼠90大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安全系数一般选用1000)。
3.2.2.3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3.3 水平Ⅲ: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时选用。
3.3.1 试验项目
3.3.1.1 水平Ⅱ试验。
3.3.1.2 大鼠致畸试验。
3.3.2 结果评价
3.3.2.1 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评价水平同水平Ⅰ。
3.3.2.2 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该产品不能使用。
3.3.2.3 综合全部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3.2.4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3.4 水平Ⅳ:当溶出物质水中浓度>1000μg/L时选用
3.4.1 试验项目
3.4.1.1 水平Ⅲ试验。
3.4.1.2 大鼠慢性毒性试验。
3.4.2 结果评价
3.4.2.1 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不能投入使用。
3.4.2.2 当致癌试验和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综合评价,溶出物质有致癌性时,不能投入使用。
3.4.2.3 根据慢性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4.2.4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4 试验方法:见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附件2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性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混凝、絮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 引用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7919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GB9857化学试剂 氧化镁
3 有毒物质指标的要求
3.1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制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本文规定的有毒物质分为四类。
3.1.1 金属:砷,硒、汞、镐、铬、铅、银。
3.1.2 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1.3 有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1.4 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未做规定时,可参考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制不得大于相应限值的10%。
3.3 如果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必须按附录3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该容许浓度的10%。
4 监测检验方法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件A
本文规定的监测检验方法见《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活》(GB5750-85)
附录A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
A1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A1.1 样品采集:根据下述要求,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或使用单位采得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样品。样品不得从破损或泄漏的包装中采集。
A1.1.1 液体样品的采集
A1.1.1.1 批量样品的采集:在批量产品的储存容器中,于不同深度、不同部分,分别采集每份约100ml的五份独立样品,将五份样品充分混合成约500ml的混合样品。
A1.1.1.2 包装样品的采集:在没有批量贮存的情况下,可从一批包装中采集一个混合样品。采集数量约为该包装的5%,最少为5个,最多为15个。如果包装少于5个,则采样方法与批量产品的储存器中的采集方法相同(见A1.1.1.1)。
A1.1.1.3 分析和保存用样品的储存:将A1.1.1.1和A1.1.1.2所述方法采集的混合样品,分别分装在3个约160ml隔绝空气、防潮的玻璃容器或适宜的容器中。每个样品的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样品包装类型。采集日期及采集负责人。
其中一份样品用于分析,另二份样品以备重新检验(如果需要)。保存期为一年。
A1.1.2 固体样品的采集
A1.1.2.1 批量样品的采集:在批量产品的储存器中,于不同深度、不同部分,分别采取每份约100g的五份样品,将这五份样品充分混合成约500g的混合样品。
A1.1.2.2 包装样品的采集:可从一批包装中采得一个混合样品,采集的数量为该包装中的5%最少为5个,最多为15个。如果包装少于5个,则采样方法与批量储存器中的采集方法相同(见A1.1.2.1)。
A1.1.2.3 分析和保存用样品的储存:将A1.1.2.1和A1.1.2.2所述方法采集的混合样品,分别分装在3个隔绝空气、防潮的玻璃容器或适宜的容器中。每份约160g左右。每个样品的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样品包装类型。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负责人。
其中一份样品用于分析,另二份样品以备重新检验(如果需要)。保存期为一年。
A1.1.3 气体样品的采集和储存
用适当的气体采样管采得一个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的采集应遵照生产厂家的详细说明和安全措施。每个样品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负责人。
A2 样品的配制
样品的配制根据其理化性质和测定项目而异,但必须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程序和安全防护措施。
A2.1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按照测定样品同样方法测得试剂空白。所有实验用水均为纯水。
A2.2 样品的配制方法
A2.2.1 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硫酸铜、次氯酸钙等。
称取10倍于评价剂量的样品(参照表A1)于400ml烧杯中,以200ml纯水溶解,在通风橱中以硝酸[ρ20=1.42g/ml]酸化至pH<2,将溶液移至250ml的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按下式计算称样量。
m=10·ρ·0.250
式中:m——称样量,mg
ρ——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10——倍数因子
0.250——样品定容的体积,L
将定容的溶液分为两份,一份约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定汞(如果需要)。
另一份约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他项目测定。
A2.2.2 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氟化钠、高锰酸钾、次氯酸钠、碳酸钠,氟硅酸钠、氢氧化钠等。
参考A2.2.1用盐酸[ρ20=1.18g/ml]代替硝酸酸化至pH<2。加盐酸羟胺至溶液清澈。配制次氯酸钠溶液时,不加盐酸羟胺,但加KI作为稳定剂,加到显深稻草色为止。
A2.2.3 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氧化钙。氢氧化钙、氧化镁等。
首先将样品粉碎并通过100目筛,然后称取2倍于评价剂量的样品(参照表A1)于200ml烧杯中,用少量纯水润湿,在搅拌下,缓缓滴加硝酸溶液(1+4),至样品完全溶解,调节pH为1.8~2.0,保持5分钟。全部转移至1000ml容量瓶中,加硝酸溶液(1+20)定容。按下式计算称样量。
m=2·ρ·1.000
式中:m——称样量,mg
ρ——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2——倍数因子
1.000——样品定容的体积,L
将定容的溶液分做以下测定:一份约125ml于含硝酸的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定汞(如果需要)。约125ml于含硝酸的聚乙烯瓶中,用于测定金属;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氟化物测定;500ml于聚乙烯瓶中,供放射性核素测定(如需要)。
A2.2.4 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硫酸、盐酸等
于500ml容量瓶中加入200ml纯水,缓慢加入5ml样品、并不断震荡,用纯水定容。
定容的溶液分为两份,一份约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汞(如果需要)、另一份约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他项目测定。
A2.2.5 本法适用于碳酸钙
称取碳酸钙(CaCO)156g于500ml锥形瓶中,加入250ml纯水,用塑料膜捆严瓶口,充分摇动后,置于23±5℃恒温箱中24小时,然后倒掉水液。另加250ml纯水,摇动,放入恒温箱24小时。重复以上步骤,直到第三次24小时放置时间后,用定量快速滤纸过滤,收集滤液。取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测汞:另125ml于聚乙烯瓶中,测定金属。
A2.2.6 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硫酸铁、聚合氯化铝等
称取10倍于评价剂量的样品(参照表A1,略),用约800ml纯水溶解后,于1000ml容量瓶中定容。吸取等分试样溶液于250ml烧杯中,加纯水至100ml。小心加入2ml过氧化氢[ω(HO)=30%]和1ml硝酸[ρ20=1.43g/ml],放在95℃水浴上加热1小时,使体积降到50ml以下。冷至室温,移入100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然后,吸取适当部分,测定有毒金属。
A2.2.7 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氯气等
于250ml容量瓶中加入240ml纯水后,将容量瓶、塞子和所装的水一起称量。在通风良好的通风橱中,向未盖塞子的容量瓶的水中通入气体至所需重量。其所需重量按下式计算:
m=1000·ρ·0.250
式中:m——通入气体重量,mg
ρ——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100——倍数因子:
0.250——样品定容的体积,L
然后用纯水定容,盖好瓶塞,并缓慢地倒置容量瓶三次,立即进行测定。
A2.2.8 本法适用于聚丙烯酚胺类
称取5.0g样品于125ml棕色玻璃瓶中,加入50ml甲醇水溶液[φ(CHOH)=80%]稀释,于振动器上振动3小时。分析前,应使固体物和细粒充分沉降。用气相色谱法测定特定污染物。
A2.3 计算
A2.3.1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中有毒物质的含量:按式(1)计算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
ρ=(m×V/V)/m (1)
式中:ρ——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μg/g
m——从标准曲线上查得样品溶液中的含量,μg
V——测定用样品溶液的体积,ml
V——样品配制溶液的体积,ml
m——称取样品量,g
A2.3.2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中有毒物质被带入饮用水中的含量:
按式(2)将样品中有毒物质含量换算为饮用水中的浓度。
ρ=ρ×ρ/1000 (2)
式中:ρ——有毒物质被带入饮用水中的浓度,μg/L
ρ——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μg/g
ρ——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附录B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B1 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凡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卫生标准中未作规定,需通过本程序和方法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B2 总要求
B2.1 申请者应提供有关产品的下述资料
B2.1.1 产品的用途,应用条件,实际使用的计量范围和最大投加量;
B2.1.2 产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
B2.1.3 产品及其组分的化学结构式和理化特性;
B2.1.4 产品可能带入饮用水中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B2.2 用于毒理学评价的物质可包括最终产品,产品组分,杂质或其他的衍生物。
B3 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附录A中计算出的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确定毒理学评价的水平。毒理学评价共分四级水平,各级程序如下:
B3.1 水平Ⅰ: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小于10μg/L。
B3.1.1 毒理学实验:包括以下遗传毒性试验各一项: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和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B3.1.2 结果评定
B3.1.2.1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该产品可投入使用。
B3.1.2.2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致癌)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B3.1.2.3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作为补充研究。如果两项均为阴性,则该产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项为阳性,则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致癌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B3.2 水平Ⅱ: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之间。
B3.2.1 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Ⅰ全部试验和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B3.2.2 结果评定。
B3.2.2.1 对水平Ⅱ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Ⅰ。
B3.2.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0)。
B3.3 水平Ⅲ: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
B3.3.1 毒理学试验 包括水平Ⅱ全部试验和大鼠致畸试验。
B3.3.2 结果评定
B3.3.2.1 对水平Ⅲ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Ⅰ。
B3.3.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大鼠致畸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0;致畸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范围100~1000)。
B3.4 水平Ⅳ: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00μg/L。
B3.4.1 毒理学试验 包括水平Ⅲ全部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
B3.4.2 结果评定
B3.4.2.1 对水平Ⅳ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Ⅰ。
B3.4.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大鼠致畸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慢性毒性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
B4 毒理学试验方法 按照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
附件3 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产和进口的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饮水处理器。生产纯净水的饮水处理器另作规定。
2 引用标准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
GB8538/T一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CJ3032-93活性炭净水器
QB1979-94人工矿泉水器
3 定义
饮水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为进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降低水中有害物质,或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水处理装置。
4 饮水处理器与饮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
4.1 饮水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饮水处理器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必须具有食品级证明或卫生安全评价资料,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3 浸泡试验步骤和评价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规定》进行,按说明书要求用纯水冲洗待测样品,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5 饮水处理器的卫生安全性试验
5.1 净水器
5.1.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性状要求
5.1.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表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5.1.3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3)
表3 微生物指标要求
5.1.4 其他指标,若净水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分,则要求有相关的其他指标(见表4)。
表4 银、碘等其他指标要求
5.2 矿化水器
5.2.1 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以及微生物指标要求分别同5.1.1,5.1.2,5.1.3。
5.2.2 毒理学指标的要求(见表5)
表5 毒理学指标要求
5.2.3 放射性指标(见表6)
表6 放射性指标要求
5.2.4 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
6 功能试验
6.1 饮水处理器的出水中微生物均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6.2 一般净水器
6.2.1 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材料的,在额定产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须≥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
6.2.2 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产水总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效果。
6.3 特殊净水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在额定产水总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效果。
6.4 如饮水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饮水处理器的出水中,在额定产水总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银的浓度应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碘的浓度不应使水带有异味。
6.5 矿化水器
在额定产生总量内,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的界限值。
6.6 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水处理器
当水处理器中含有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则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 检验方法
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8538/T-1995)的方法进行检验。
附件4: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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