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客体
指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或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的客体又称为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客体,即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一般是指人类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如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秘密、商标、作品等,在特殊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如表演者权中的表演者的表演行为。这种特殊的情况,至少应有两个必要条件:(1)这种行为必须是某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智力成果的集中体现;(2)某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智力成果只能以这种行为来体现,而无法以其他形式来体现。表演者权中的表演者的表演行为,就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表演者所表演的作品(如一个舞蹈或一首歌曲)的版权属于创作者(编舞或词曲作者),对于该作品的表演权(属于版权内容之一)也属于作者。但是,对于同一作品由不同表演者进行表演,往往会取得不同的演出效果,其原因就在于不同的表演者对该作品的表演所投入的智力劳动和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是不同的。表演者权作为一种版权的邻接权,所保护的正是表演者在其表演中所投入的这种智力劳动及其所获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表演者的表演行为正是这种智力成果的集中体现,而且只能以表演行为来表现这种智力成果。作为舞蹈作品和音乐作品,除了以表演形式来表现其智力劳动成果以外,还可以舞谱、歌词、曲谱的形式加以表现,而表演者的表演只能以其表演行为来表现,无法以其他形式来体现。表演的录音、录象或电影摄制,仅是表演行为固化、记录的不同物质方式,而并非表演本身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表演者权的权利客体只能是表演者的表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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