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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中国刑法罪名。指按照人民币或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形状,不法仿制人民币、外币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各国对货币的印制、发行管理秩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7、第18条就分别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与此相类似,各国法律都对本国货币作了只能由特定的金融机构印制、发行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包括人民币、港币、美元、英镑、法郎、日元、德国克等。(2)在客观上,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指行为人根据真币的面额、图案、颜色、规格、式样等,以复印、影印、印刷、描绘、拓印等方式印制假币的行为。在犯罪既遂规定性上,本条属“行为犯”,即刑法对本罪没有“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等特定的起刑数额、结果要求——行为人只要有刑法分则法定的“伪造货币”的行为;行为又达到了中国《刑法》第13条法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不问其所伪造的货币数额是否较大,行为人均构成本罪既遂,反映了立法上从严打击本罪的立法主旨。(3)主观上,本罪是故意犯罪。中国《刑法》虽未对本罪作出犯罪目的的明文要求,但一般而言,本罪行为人应有印制假币并以假充真、骗取他人财物的确定目的。所以,从刑法学理上看,本罪原则上应为直接故意犯罪。(4)在犯罪主体上,本罪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立本罪主体。但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单位不能成立本罪主体;此外,由于本罪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因而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为年满16周岁以上。实践中,常见既伪造、又出售,或既伪造、又运输伪币者。对此,应根据刑法学理上的牵连犯原则,在其所牵连的两个罪名中择一重处断。由于伪造货币罪的法定刑重于出售、运输货币罪,因而宜对此类行为人按本罪定罪量刑。根据中国《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对犯本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实施本罪行为而属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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