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消灭主义
指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为不直接消灭实体权利而仅使当事人诉权消灭的立法或理论。德国学者萨维尼(Savigny)首先主张诉权消灭主义。他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这也是罗马法消灭时效的本旨。时效届满后的权利,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法院为强制执行,即成为自然债。属于此种主义的立法,有《法国民法典》,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及《匈牙利民法典》等。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中国法律采诉权消灭主义。例如《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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