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罪
中国刑法类罪名。指破坏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罪的基本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和共同生活准则,即社会公共秩序,主要指公共场所秩序、社会生活安定秩序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共秩序的管理法规,实施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章所列大部分犯罪是行为犯,即行为一经实施,不需要法定后果便可构成犯罪;也有些犯罪为实害犯,即须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始构成犯罪,如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犯罪行为表现为作为方式,如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聚众“打、砸、抢”,传授犯罪方法,赌博,等等。(3)犯罪主体主要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人。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主体即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别罪的主体可由单位构成,如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少数要求有营利目的,如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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