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
中国刑法类罪名。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行为。本类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其核心是所有制关系,包括公共财产及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法律关系。侵犯的对象通常是具体的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还包括可以兑换或提取为财物的有价证券。另外,根据《刑法》第265条之规定,通信线路、电信码号、电信设备、设施等,也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侵犯对象。(2)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有三种类型:①暴力、胁迫、抢夺型犯罪,如抢劫罪;②盗窃、诈骗型犯罪,如盗窃罪与诈骗罪;③侵占、挪用型犯罪,如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从犯罪对象的法律属性上看,大多数情况下,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财产是所有人的合法财产,但是,对于侵犯非合法所有的财产,如赃款赃物等,因其并非无主物,故亦构成侵犯财产的犯罪。(3)犯罪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如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单位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大多数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只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目的不同,分别表现为损坏公私财物、泄愤及其他个人目的。根据中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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