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破坏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中的交通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拆毁、炸毁、烧毁、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挖掘坑穴等方法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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