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罪
国际法和国际刑法名词。指:(1)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①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②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2)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3)教唆或故意便利(1)或(2)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规定,比习惯国际法的规则有了新的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私人飞机同私人船舶一样可以犯海盗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4条规定,船舶或飞机虽已成为海盗船舶或海盗飞机,仍可保有其国籍,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由原来给予国籍的国家的法律予以决定。这个公约的规定,改变了过去习惯国际法所说的海盗船舶丧失其国家属性的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7条规定,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进行的扣押,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扣押的船舶或飞机实施。这样的规定也改变了过去习惯国际法关于国家的一切船舶,不论是军舰,还是其他公船或商船,都可以在公海上追逐、攻击和逮捕海盗船舶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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