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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①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形成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一种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形成须具备下列条件:首先,必须出于人们自愿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并且表现为外部举动,单纯心理上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最后,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从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是否一致来看,法律行为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分。②民法学上“民事法律行为”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1805年,德国学者贺胡果在其名著《法律大全》一书中首创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用以概括一切合法行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了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并被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纳。此后,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旧中国民法典相继采纳了法律行为概念。中国民法通则中亦使用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参见“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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