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法定义务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定。与法定权利相对应,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相区别。忠实履行法定义务,相应地使法定权利得以实现,是守法的表现;不履行法定义务,即是违法,按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由国家专门机关追究其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履行法定义务,即自觉、自动地尽了法律责任,对己、对社会、对国家都有利,法律制裁便与己无关;不履行法定义务,便是自设了违法责任的前提,就会招致与自己的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在有些社会活动或事项上,法律规定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即法律关系主体在这些社会活动或事项上,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与此有别的是一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如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享有所有权的主体的权利都是法定的、受法律保护的;而一切人对不论是公民、法人、社会组织还是国家的所有权都承担义务。这类法定义务的特点是一切义务主体的不作为,即不侵害任何所有权,便是守法。就一个国家而言,一段时期强调权利,另一段时期强调义务,在一些领域和事项上强调权利,在另一些领域和事项上强调义务,应该说都是正常的。但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和它们所包含的利益与不利益的总量上看,二者应是平衡的。法律、特别是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应该平衡配置;各项法律,由其性质和作用决定,有的以权利性规定为主,有的以义务性规定为主,这也是正常的,但从整个法律体系说,二者也应是平衡的。

上一篇:法定刑 下一篇:法定应继份
声明:本文搜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热门推荐
  • 野史解密
  • 民间故事
  • 幽默故事
  • 童话故事
  • 历史故事
推荐阅读
王莽改制
王莽改制
王莽改制是西汉末及新朝时由王莽推行的托古改制。初始元年(8年),王莽接受孺子婴禅让后称帝,改国号为新,改长安为常安,是为始建国元年(9年
华元劝晋国、楚国休战
华元劝晋国、楚国休战
晋国、楚国两大国之间连年征战,各自损失极为惨重。宋卿华元得知晋、楚两国有谋求媾和之意,就主动出来斡旋,促成晋、楚结盟。华元不但
晋文侯为何取名为仇,晋文侯夺回君位
晋文侯为何取名为仇,晋文侯夺回君位
取名为仇晋文侯,姬姓,名仇,晋穆侯之子,母亲姜氏是齐国宗室之女。晋穆侯四年(公元前808年),晋穆侯迎娶姜氏为夫人。晋穆侯七年(公元前805年
介之推是否真的有必要割股侍主?
介之推是否真的有必要割股侍主?
《东周列国志》中描述了一段情景,重耳途径卫国,卫国国君不以礼待之,以至于重耳没有饭吃,“是日,公子君臣尚未早餐,忍饥而行,看看过午,虽有
张仪是怎么戏弄楚王的?
张仪是怎么戏弄楚王的?
张仪为什么要戏弄楚王呢?又是怎么戏弄的呢?且让我们细细道来。
子产为何放鱼?
子产为何放鱼?
子产为何放生鱼儿呢?其中有这么一个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