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以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及多数财产的安全。行为人以爆炸的方法毁损自己的财物,或者其爆炸行为仅为杀死、伤害特定的人或炸毁特定的财物,不足以或尚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必须具有故意引发爆炸物或有其他方法制造爆炸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中国《刑法》规定,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犯有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犯罪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出于危害国家安全之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的,应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论处;出于其他动机,则应定为爆炸罪。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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