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副食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节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经营蔬菜、肉、禽、蛋、鱼,副食调料和烟、酒、糖、茶等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努力办好副食品零售企业,对支持生产,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章 进货管理
第十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要配合生产单位、批发企业掌握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向生产队、工厂、批发企业反映消费者的需要,不断增加新品种,满足群众的需要。
第十一条 蔬菜商品的生产安排和收购,由批发企业负责。但副食品零售企业,要按照上级公司的统一安排,进行店、队挂钩;并指定一名副经理负责此项工作,密切与生产队联系,反映地区特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协助生产队安排好种植和上市计划。凡是按照双方衔接的计划和产销合同种植的蔬菜,在符合质量要求的条件下,批发和零售企业,不得拒收。有国家设立批发市场的地区,副食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国家牌价或规定的价格幅度同生产队直接进行成交。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保证,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责赔偿或交纳罚金。
第十二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与批发部门、工厂或生产队在签订产(供)销合同的基础上,要及时衔接上市或分配计划,按月、旬、日预拨上市或分配数量。蔬菜的日上市量允许比日预报上市计划有一定上下差幅度,以排开上市,均衡供应,调剂余缺。向生产队要求提前或延后上市的蔬菜,经过协商可以给予合理价格补贴。
第十三条 蔬菜运输要分别不同品种,应该捆扎或包装的必须捆装,做到筐动菜不动,一装到底,减少环节,保持鲜嫩。要认真检斤,分等论价,没有食用价值的蔬菜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劣质蔬菜,可以拒绝收购。卸车时,要轻拿轻放,垛码整齐,不准乱摔乱扔或用锹、叉等物卸车,保证蔬菜质量。
第十四条 允许大型菜市场(副食品商店)到外地建立蔬菜基地、养殖基地,如细菜、小水产等。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由企业自订。
第十五条 要积极推动批发企业设法生产分割肉,逐步实行小包装,增加肉食花色品种,保证肉食质量;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肉食品,有权拒收。
第十六条 肉禽蛋和糖烟酒商品,原则上应实行批发或工厂送货到零售企业的制度。送货单位在卸货时,不准乱摔,肉食品不能接触地面。零售企业愿意到批发或工厂选购的,可以实行提货制。
第四章 销货管理
第十七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必须保证商品卫生质量,对消费者负责,让消费者放心。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坚决不卖未经检验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对售货员要定期检查身体,凡患有不宜做售货工作的各种传染疾病的,要及时调离柜台,进行治疗。
第十八条 根据规定经营范围,做到品种齐全,数量充足。批发单位有的而又符合群众需要的商品,零售商店都应当进货,零售商店仓库(冷库)有的,柜台就要销售。商品陈列要美观、整齐、醒目,明码标价,便于顾客选购。议价销售与牌价销售的商品要分开,并分别标明价格。平价购进的商品不得按议价销售。鲜冻肉品要尽可能分肥瘦、分部位销售,并加工成肉馅、肉片、肉丝等半成品。有条件的还应当配成盘菜供应,并逐步经营小包装食品,方便顾客。熟肉制品、糕点、酱菜等,除向加工单位进货外,大、中型的副食品零售企业和专业食品店可以发展前店后厂业务,增加花色品种,保证商品新鲜,发扬经营特色。
第十九条 蔬菜要经过挑选整理,分等分级出售,不连根带泥,不带黄帮烂叶,保持鲜嫩,便利消费者选购。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肉食、蔬菜、糖烟酒行业的副食品商店、菜市场及专业商店。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可根据本条例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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