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挂靠单位:
贯彻中央“走出去”战略,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是质检部门的重要任务。各级质检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质检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当前质检工作的实际,特就加强和改进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监管,推动扩大出口提出如下意见(共33条)。
一、严格依法把关,提高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质量
在出口商品质量把关中,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坚决克服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管理薄弱的问题,完善和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内部的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和监督检查机制,实现各个环节紧密衔接,严格控制,确保出口商品质量。
1.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把好国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岗位职责,严格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督促各级检验检疫人员严格依法把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严格执行各项检验检疫规定,杜绝不检验检疫就放行的问题。
2.加强对重点商品、敏感商品的检验检疫。对总局预警商品、出口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和被国外多次检出问题的商品,要进行加严检验,按规定加大抽样比例。
3.加强对重要检测内容和项目的管理。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组织实施检测过程中,必须明确检测依据、检测内容、检测方法、限量标准和必须填写的检测结果。开具送检单不得使用模糊、不规范用语,并做好有关原始凭据、记录的保管工作。
4.强化证单管理。严格检验检疫业务流程、空白证单、签证印鉴和计收费的管理,认真按有关规定办事,规范检验检疫人员行为。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针对人员岗位流动情况,加强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明确工作责任,实行谁检验检疫谁负责。
5.加强证单附件管理。对报检过程中规定由企业、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格文本、检测报告、证明函件和其他附属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实。对强制性认证产品要认真查验证书,无证者不予受理。对于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检测报告、证明函件,必要时通过实验室检测和现场调查予以确认。
6.加强对出口货物的封识、标志、标签、批次和包装的管理。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加强对出证放行出口商品标志、标签、封识和批次管理,保证货证相符。对出口货物使用的普通包装、危险品包装等,严格执行总局有关规定,避免错用混用,对重要、敏感出口货物实行监装。
7.建立健全检验检疫机构内部工作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经检验检疫机构出证放行商品被国外检出问题的,逐个环节查找原因,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企业或检验检疫机构重大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强化对工作质量的监督稽查,重点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抽查检验检疫和签证工作质量,认真调查并严肃处理重大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事故。
8.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出口商品预警机制。总局对于掌握的出口商品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机构发出预警通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于本辖区内出口商品质量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和各级检验检疫人员,都有向本级机构和上级部门报告出口商品质量情况的义务,发挥全系统预警机制的作用。
9.进一步明确检验检疫机构业务部门职责和权利。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根据当地出口商品特点和检测任务、人员结构等条件,合理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划分商品管辖权和职责范围,制定明确细致的工作程序和规定,监督指导各分支机构全面准确地履行职责。
10.加强对代理报检的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报检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对报检人员、代理报检企业管理进行统一规定。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报检人员的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许可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报检报验规定,虚报、瞒报产地、到货地和其他内容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转变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切实从源头提高出口商品质量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变化的形势和企业的需要,积极将检验检疫把关向生产领域延伸,从源头上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
1.加快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重点的转移。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把监管重点转变到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方面上来,按照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对不同的出口企业和商品区别对待。根据产品结构特点、企业管理水平、贸易性质等,进行危险特性、风险评估分析,实行关键点控制,加强对出口商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的监督管理。
2.加强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工作,严格出口卫生注册制度。实行出口动植物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监管,既注重硬件的考核监督,又要注重原料进厂、残留检测、加工处理、分割包装、卫生监督、冷藏入库、成品检验、运输出口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
3.对向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的饲养场、种植场建立备案制度。要责成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督促提供原料的饲养场、种植场实行责任保证制,要配备或聘用兽医和植保员,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确保动植物养殖、种植全过程中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疫苗、农药等使用和管理的安全卫生。要监督食品加工企业及原料供应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的规定。
4.严格执行出口商品加工厂驻厂兽医、技术员、认可检验员管理制度。监督出口加工厂落实有关责任制度,加强对加工过程的检验检疫监管,确保出口加工产品的安全卫生。
5.进一步扩大分类管理范围。在工业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中全面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企业内部质量监控体系健全、出口产品质量稳定、出口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划分为一类或二类管理企业。改进和完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出口产品质量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6.积极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批批检验、型式试验、抽批检验、过程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相结合的新型检验监管模式。在出口机电产品中广泛推行出口小家电检验(型式试验+抽批检验+工厂监督)模式,对其他工业产品及包装积极探索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等模式。
三、帮助企业搞好基础性工作,提高企业抓质量的责任
企业是确保出口商品质量的最主要因素,增强企业的质量意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是从源头提高质量的前提。各级质检机构都要积极帮助企业搞好基础性的工作,在各个环节确保出口商品质量。
1.帮助企业建立标准体系。要坚决消灭无标生产,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进一步在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业中推行无公害食品标准。
2.帮助企业建立计量检测体系。从事出口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和较高标准的计量检测体系,并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体系的审查和计量器具的检测,未通过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出口商品生产。
3.进一步加强产品认证和卫生注册工作。对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加大产品认证力度。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农产品、食品认证,强化出口食品企业卫生登记注册制度。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未取得卫生登记注册和备案的,不得从事出口农产品、食品的生产和加工。
4.帮助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要帮助企业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认证的有效性。在食品出口企业中广泛推行HACCP、GMP管理模式,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5.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产品检测体系。特别是对于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产品,检验检疫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检测体系,购置必要检测设备,配备较高水平的检测人员,并积极帮助企业培训检测人员,改进检测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6.积极推动出口食品原料供应企业提高生产水平。推动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实现规模养殖,统一管理。鼓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的“公司+基地”型的模式过渡。
7.采取积极措施扶优扶强。在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广泛开展创名牌和以质兴企活动,逐步将评选名牌产品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抽查免检产品、出口产品免验制度等结合起来。完善《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扩大免验商品的范围,制定并落实有关的优惠政策,推动优质出口名牌产品加快走向国际市场。
8.积极帮助企业利用普惠制。加快推广产地证电子签证,加强与给惠国的行政合作与沟通,争取欧盟给予我国普惠制特殊鼓励安排,及时处理国外退证查询。引导企业利用普惠制拓展海外市场,积极开展原产地标识保护,推进出口产品名牌战略的实施。
四、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监管效率,为出口商品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主动适应对外贸易变化的形势,在坚持以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24小时值班、节假日预约报检等好的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提供便利上下功夫,为加快出口创造各种条件。
1.全面推广“三电”工程。加快“三电”工程的推广步伐,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通关和一次报检报关,减少企业数据重复录入,降低企业报检成本。
2.积极建立出口企业绿色通道制度。对于经总局批准的大型出口生产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依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换证凭单直接换发通关单,不再实施口岸查验。
3.为进入全球物流企业提供便利,进一步简化检验手续。对来料、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须检疫审批的来料、进料,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建立核销制度,对核销记录良好的,总局从快从优办理审批;对进口重要资源、国内急需设备等的木质包装和劳务出口项下进口的木材,经总局批准,可采取直接进入划定的检疫区和集中处理等方式。
4.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广泛收集国外有关进口商品的技术法规、检测规定和标准等信息,密切跟踪主要进口国检测方法、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整理更新提供给企业。积极为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供计量、标准、检测等咨询。
5.合理配置检验检疫系统资源。根据外贸发展和检验检疫重点转移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和区域性中心实验室的建设,提高设备水平和检测能力。积极组织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增强基层和一线快速检测能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重视和加强一线执法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的重点充实配备,同时,总局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反映和解决业务人员不足的问题。要加大基层人员培训力度。各级质检机构都要支持基层的工作,努力解决基层的困难,改善后勤保障,为基层质检机构创造较好的工作条件。
6.加强与国外的联系和交涉力度。总局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出发,积极主动地与国外有关部门和检测机构加强联系,了解和掌握国外的有关规定、检测方法和标准。加大与国外的交涉力度,积极促使国外解除对我产品的禁令。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积极收集国外有关信息,为对外交涉提供依据。
五、密切与各方面的配合,为扩大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1.积极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都要把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作为重要任务,结合当地党政的统一部署开展有关工作。要主动汇报、介绍和宣传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反映质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取得当地党政的理解和支持,接受地方政府监督。
2.主动与其他部门搞好协作配合。要密切与农业、外经贸、环保、卫生、海关、口岸、港口,以及有关行业组织、企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加强沟通,搞好工作上的衔接,共同为出口生产企业创造比较好的外部条件。
3.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密切联系,协调工作,在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行动上保持步调一致。相互间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充分利用各自的检测力量,互为补充,避免重复建设,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执法把关。
各级质检机构和全体质检人员都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的各项规定,坚决做到“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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