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200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政府,农业系统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各有关质检机构: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例行监测制度,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在200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农业部继续组织对全国37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16城市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和5城市水产品中氯酶素污染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是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测工作中要给予大力支持。为保证例行监测工作的公正性,从2004年开始,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各质检机构均不承担本地的监测工作(拉萨市除外),实行异地随机抽样和监测,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加大。各受检城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协助各质检机构,提供、确定随机抽样单位和地点;明确主管机构和人员,配合开展抽样和监测工作,确保例行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证例行监测工作质量,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质检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各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努力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主动与各有关主管厅(局、委、办)沟通和协调,取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监测方案的要求,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监测工作,确保例行监测工作质量。
三、各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受检和被抽取样品的单位(包括生产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从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单位及产品,按不合格对待。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受检城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市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具体联系机构、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在监测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4193156,64193164;传真:(010)64193315。
附件一:
2004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37城市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为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有效提高蔬菜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强蔬菜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经研究,2004年农业部继续对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山东省寿光市蔬菜中农药残留状况进行例行监测,特制定蔬菜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一、监测城市
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山东省寿光市。
二、监测地点
各监测城市的蔬菜生产地、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
三、监测要求
由监测城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蔬菜生产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名单,其中蔬菜生产地数量不少于25~30个(或视各市具体情况而定),各质检中心会同各监测城市农业主管部门每次随机选取。被监测单位在当地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蔬菜生产、销售状况和管理水平。被监测蔬菜生产地、农贸市场和超市数量要求每次分别不少于5个,其中蔬菜生产地中30%为农业部或省认证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40%为规模化或组织化的生产基地,其余30%为分散种植的农户,具体抽样比例也可根据各城市情况有所调整,但应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等五个省同时要抽出口蔬菜生产基地。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凡被确定的监测点不得拒绝抽检,如拒检其产品视为不合格。
四、监测的蔬菜品种和数量
(一)监测的蔬菜品种
监测的蔬菜品种应在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苦瓜、结球甘蓝、生菜、西葫芦、白萝卜、大白菜、普通白菜、青花菜、芹菜、韭菜、花椰菜、菜豆、豇豆、菜心和蕹菜中选择,原则上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如所抽生产地没有以上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抽取品种不得多于5个。同时有5个蔬菜品种在全年监测中应是相同的。
(二)监测数量
各城市每次监测样品总数不得低于100个。蔬菜生产地、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监测样品数分别不少于25个。如因为季节原因当地生产基地蔬菜数量少,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但应增加其他抽样类型的数量。选择在当地每个季节种植规模较大的品种,每一品种每次抽样数量(不同来源)应不少于10个。6月和8月,分别增加对芹菜、菜豆或豇豆抽查数量,每次在原监测数量外,另抽取不少于20个样品。出口蔬菜生产基地抽样量每次另单独抽取20个。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
见附件1。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常规仪器法
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氧化乐果、毒死蜱、乙酰甲胺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甲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和百菌清,共13种农药。
检测依据:NY/TXXXX-2003。
2.快速检测法
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药残毒。
检测依据:NY/T448-2001。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根据农产品(食品)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同时,各质检中心应参照CAC(FAO/WHO)、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标准或指令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七、承担单位
在各城市农业主管部门的协作下,由各地农业质检站(所)配合农业部指定的质检中心进行抽样,样品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指定、经计量认证的质检中心完成。承担单位名单见附件2。
八、抽样时间安排
(一)监测时间
2004年分别于1月、4月、7月、9月和11月全年进行蔬菜农药残留量监测。每次抽样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监测结果报送前40天。7月进行芹菜专项监测,并增测克百威。9月进行菜豆或豇豆专项监测。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承担各试点城市监测任务的质检中心于2004年2月15日、4月5日、7月5日、9月5日和12月5日前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一式三份(附软盘)送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进行统一汇总,同时用纸质文件一份抄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于2004年2月25日、4月20日、7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一式三份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受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委托,聘请专家对每次的监测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和对比分析,拟出每次总体分析报告于2004年2月28日、4月25日、7月25日和12月25日前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审核后统一报送部领导审定。
九、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 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蔬菜品种、样品数量、检测项目,蔬菜生产地、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名称等。
3 当地蔬菜生产和质量总体情况。
4 监测结果分析:
4.1 不同蔬菜种类农药残留量监测结果比较。
4.2 蔬菜生产地、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农药残留量监测结果比较。
4.3 不同农药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
4.4 快速检测结果与仪器法结果比较。
4.5 与CAC、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农药残留限量比较。
5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6 对策措施建议。
(二)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十、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当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质检中心(站、所)要统一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统一标准溶液,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方法检出限和加标回收率,每10个样品加一个混合标准溶液,每30个样品做一个回收率。对农药残留超标样品要用质谱进行确认,如果本中心没有质谱,可委托其他中心进行确认。
(三)未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四)各有关单位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抽检工作,按时按规定报送监测报告。
(五)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与专项监测结果和出口基地监测结果应分别编写报告。
附件1: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抽样和处理实施细则(略)
附件2:承担单位名单(略)
附件3:监测结果汇总表(略)
附件二:
2004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16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为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强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2004年农业部继续对全国16个城市畜产品中“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磺胺类药物进行例行监测工作。为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城市
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郑州、石家庄、广州、福州、长沙、武汉、合肥、杭州、沈阳、南京、青岛、大连等16个城市。
二、监测地点
各监测城市的生猪屠宰场、批发和农贸市场、超市。
三、监测要求
由各监测城市主管部门提供全市生猪屠宰场、批发和农贸市场、超市名单。各质检中心会同各监测城市主管部门,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每次各确5-8个被抽样单位。确定的生猪屠宰场、批发和农贸市场、超市应在当地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畜产品供给、消费状况及不同生产管理水平。凡被确定的监测点不得拒绝抽检,如拒检,其产品按不合格对待。
四、监测的样品种类和数量
(一)监测的样品种类
猪肉、猪肝、猪尿。
(二)监测数量
各城市每次监测样品总数不少于100个。按猪肉、猪肝、猪尿2∶3∶5比例,应抽取猪肉样品20个,猪肝样品30个,猪尿样品50个。
生猪屠宰场、批发和农贸市场、超市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抽样:
生猪屠宰场:猪肝样品10个,猪尿样品50个
批发和农贸市场:猪肉样品10个,猪肝样品10个
超市:猪肉样品10个,猪肝样品10个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六、监测技术依据
(一)抽样依据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见附件1,抽样单格式见附件2。
(二)检测方法
“瘦肉精”检测先用酶联免疫测定法筛选,可疑样品猪肝用NY/T468-2001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猪尿用NY/XQ421-2003动物尿液中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残留的检测-气相色谱/质谱(GC/MS)方法进行确证。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用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
(三)判定依据
1.NY5029-2001《无公害食品猪肉》
2.NY5146-2002《无公害食品猪肝》
3.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
4.猪尿、猪肝中“瘦肉精”酶联免疫检测法的最低检出限为1μg/kg或1μg/L;猪尿、猪肝确证法的最低检出限为2μg/kg或2μg/L。
七、承担单位
在16个城市畜牧兽医主管厅(局、委、办)的支持协作下,由各厅(局、委、办)所属兽医卫生防疫监督所等部门配合农业部指定的质检中心(所)进行抽样,具体监测工作分工见附件3。
八、时间安排
(一)抽样时间
2004年分别于1月、4月、7月、9月、11月进行全年畜产品药物残留例行监测。具体抽样时间由各检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各质检中心(所)每次监测工作完成后,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按要求汇总整理,分别于2004年2月20日、4月5日、7月5日、9月5日和12月5日前一式三份(附软盘)送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统一汇总,同时抄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于2004年2月25日、4月20日、7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一式三份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受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委托,聘请专家对每次的监测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和对比分析,拟出每次总体分析报告和各城市的分报告于2004年2月28日、4月25日、7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25日前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审核后,统一报送部领导审定。
九、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的样品数量、监测项目、监测地点等。
3.当地生猪生产、调入、消费和质量总体情况。
4.监测结果分析
4.1 生猪屠宰场、批发和农贸市场、超市畜产品药物残留监测结果比较。
4.2 各城市“瘦肉精”检出率和磺胺类药物超标率比较。
4.3 本地猪源和外地猪源监测结果比较。
5.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6.对策措施建议。
(二)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
十、注意事项
(一)监测一定要有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检测单位按本方案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抽样监测工作和报送监测结果。
(三)各检测单位要统一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统一标样,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空白试验、明确检出限和回收率。
(四)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分别于3月和9月对各检测单位进行实验室能力比对考核。
(五)各监测城市抽检的样品按所监测城市名声母+年份(两位数)十月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原则编号。
(六)未经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七)例行监测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直接与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系。联系人:刘素英;联系电话:(010)64194615。
附件1: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略)
附件2:2004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药物残留例行监测抽样单(略)
附件3:承担单位名单及任务分工(略)
附件4:监测结果汇总表(略)
附件三:
2004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5城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为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强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2004年农业部对全国5个城市水产品中氯霉素、进行例行监测工作。为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城市
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州5个城市。
二、监测地点
各监测城市的超市、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
三、监测要求
由各监测城市主管部门提供超市、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名单。各质检中心会同各监测城市主管部门,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每次被抽样单位名单。确定的超市、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应在当地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水产品供给、消费状况及不同生产管理水平。每次每城市共随机抽取30个样品。超市、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抽样比例原则按2∶4∶4抽取,具体视各城市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凡被确定的监测点不得拒绝抽检,如拒检其产品按不合格对待。
四、监测的样品种类和数量
(一)监测的样品种类
活对虾
(二)监测数量
各城市每次监测样本总数30个。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监测项目
(二)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附件1要求执行。
抽样单格式见附件2。
(三)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测定法筛选,可疑样品用气相色谱法确证。
(四)判定依据
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六、承担单位
在5个城市渔业主管厅(局、委、办)的支持和配合下,由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进行抽样和监测。具体监测工作分工见附件3。
七、时间安排
(一)抽样时间
2004年分别于1月、4月、7月、9月、11月进行全年水产品药物残留例行监测。具体抽检时间由各检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各质检中心在每次监测工作完成后,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按要求汇总整理,分别于2004年2月15日、4月5日、7月5日、9月5日和12月5日前一式三份(附软盘)送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进行统一汇总,同时抄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于2004年2月25日、4月20日、7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一式六份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报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并抄送农业部渔业局。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受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委托,聘请专家对每次的监测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和对比分析,拟出每次总体分析报告于2004年2月28日、5月25日、8月25日、10月25日和12月25日前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审核后,统一报送部领导审定。
八、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的样品数量、监测项目、监测地点等。
2.监测结果分析。
3.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4.对策、措施、建议。
5.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
九、注意事项
(一)监测一定要有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未经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三)各检测单位按本方案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抽样监测工作和报送监测结果。
(四)各检测单位要统一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统一标样,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空白试验、明确检出限。
(五)各检测单位要进行实验室能力比对试验,3月份进行盲样测试,9月份进行实验室比对。
(六)各监测城市抽检的样品按所监测城市名声母+年份(两位数)+月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原则编号。
(七)例行监测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直接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徐竹青;联系电话:(010)68672898。
附件1: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样方法(略)
附件2:样品抽样单(略)
附件3:承担单位名单及任务分工(略)
附件4:监测结果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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